
X氏“历史流传家教”族规
一、子孙除遵守朝廷礼法不具外,第一教子孙读书增光祖考,依期应纳服役,报答国恩,便是保身保家久安之计,
二、子孙先在明心术轻财力,居乡行己,惟以信义为本,则人和理顺,祸少身安,而家道日昌矣。
三、子孙有恒产者宜勤耕务本,恒产少者,或佃耕,或商贩,或习一艺,以资其身。
四、凡喜庆宴会尊幼相聚,或无异姓相妨为尊长者,必须乘时训诲,为子孝亲,为妇敬夫,为弟恭兄,为兄友弟,勿徇私以乖大义,勿淫暴以干典刑,勿听妇言以伤和气,勿作非蘅以伤门庭,勿怠惰以荒职业,勿嗜酒以乱德性。身之存亡,家之废兴,实系于此。言之痛心,各宜深省。
五、子孙有所谋为,不可偏执己见,必先咨问族人之有识者。
六、子孙有过,父兄知而不言则恶日长,宜面谕之;闻过不改,宜叱责之。其父兄有过,子侄不可忌讳不言,陷父兄于有过,亦必犯颜以救正之。
七、冠婚丧祭,贵依文公家礼。近来俗竞筵席,奢极损家,虽有识之士知其为害之大,必欲革之,卒乃忌人非议而姑从之。吾族子 ……此处隐藏213个字……裁。
廿四、古人九世同居,亦唯一忍无先。吾族子孙,或动则血气方刚,小事或大,应对无逊,父兄则当惩究,不可宽纵以坏风教。
廿五、祖宗物业,宗族纲维,宜世守成。有等无知子孙,惟念一时之亲爱,不顾宗族之大义,辄便私以与人,弃先业而破纲维莫盛于此。族众宜合力惩治之。
廿六、无子而欲抱养为嗣者,非本宗不可,须小亲派,始亲派无,然后于疏派中择其性行纯笃者入继之。至于昭穆定派,则无可陟降之理。
廿七、族人抱养异姓及年久奴仆入姓立名,或妇女入赘异姓并随母嫁来之子,于此最要分别明白,不许混入谱以乱宗支。
廿八、钱粮差役各尊时制而行,但官府特能行其公法,或不协于私情,务在处置公私两全,方可经久。其经管之人苟遇事变横生,非已所召,酌量事情,或从丁粮出而助之,不可拘之常例而行。
廿九、产业将尽无可营生者,家众存恤止令出身出力而已,免其随丁公私出办,无致外移以坠先绪。
三十、子孙不守家教,内生忤逆,外酿是非,小则家众宜公攻之,大则呈送官府。其或恣淫暴虐,辱先丧家,在朝廷则屏诸四夷,不与同中国,在吾族则削除名姓,不收入谱。
卅一、子弟虽富贵,不可加入宗族。



